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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涉及醫療行為疑義一案,請轉知所屬體育運動相關系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2月21日衛部醫字第1091668119號函辦理

二、查醫師法第28條所稱「醫療業務」行為,係指以治療、矯正或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所為之診察、診斷及治療;或基於診察、診斷結果以治療為目的,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等行為全部或一部的總稱。醫療工作之診斷、處方、手術、病歷記載、施行麻醉之醫療行為,係屬醫療業務之核心,應由醫師親自執行,其餘醫療業務得由相關醫事人員依其各該專門職業法律所規定之業務,依醫囑執行之。

三、查教育部體育署官方網頁所公告「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其中「復建」一詞涉醫療業務行為,應由醫師或相關醫事人員依醫囑為之;再查,「運動防護員」既非屬醫療法第10條所稱之醫事人員,其業務內容自不得涉及醫療業務。

四、有關教育部體育署公告之「運動防護員業務範圍之細項」包含復建,易生混淆,恐使運動防護員觸法,衛生福利部已建請教育部修正。請貴校轉知所屬體育運動相關系所學生,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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