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施行細則
104.6.18 103學年運動醫學系度第19次系務會議通過
104.6.25 103學年度第4次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105.01.06 高醫系運字第1041103416號函頒佈
第一條 為鼓勵本學系學士班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學系就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依本校學
士班學生修讀碩士班課程辦法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學士班三年級學生須修完前五學期之必修科目之學分,且前五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70分(含)以上或學期
成績總名次列在學生數前百分之五十內,始得於第六學期開學前向本學系提出申請。
第三條 申請日期於每學年度下學期依公布時間提出申請。
第四條 申請者經本學系碩士班預備研究生甄選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預選會)甄選通過者,送校核定後,即取得本學系
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預選會甄選時應依申請者之學業總成績、成績排名及面試成績等,決定預研生通過名單,其中學業成績佔總成績
之60%,面試成績佔總成績之40%。
第五條 預選會負責有關預研生甄選事宜,由本學系系主任擔任召集人,另置委員六-八名由系主任自本學院教師中遴聘
之。
第六條 本學系預研生錄取名額不超過次學年度甄試名額為限。
第七條 預研生必須於第八學期(含)之前取得學士學位,否則喪失預研生資格。預研生並須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入學或
一般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本學系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八條 預研生報考本校研究所招生入學考試者,得予免收報名費。
第九條 預研生於大學期間所修之本系研究所課程,其成績達70分以上者,可全部抵免。碩士班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
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
第十條 本細則經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通過,教務處核備後,自公布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