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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醫學大學醫學院運動醫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94.08.12 九十四學年度運動醫學系第一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94.08.25 九十四學年度醫學院第一次院務會議通過
95.02.06(95)高醫院醫字第 0950007 號函頒佈
103.10.08 103 學年度第 7 次系務會議暨第 7 次評鑑小組會議暨第 1 次實習委員會通過
103.12.19 103 學年度醫學院第 2 次院務會議通過
104.07.23 一 O 三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一、 本學系為加強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實習資格限制: 除臨床醫學實習外,下列任一科學生未修畢或未修滿本學系所規定之專業核心課程 者,不得參加最後學年實習課程。
(一) 專業核心課程包含:
1. 運動傷害防護學(與實習)
2. 運動傷害評估學
3. 儀器治療(與實習)
4. 運動生理學
5. 運動按摩學
6. 運動貼紮(與實習)
7. 運動處方(與實習)
8. 進階運動評估與處方
9. 運動生物力學
10. 臨床醫學概論(與實習)

三、 學生實習單位包含本校附屬機構及相關事業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通過之校內外實習 單位,分發學生前往實習。

四、 志願選填及分發依參加實習學生之一年級至三年級上學期修業成績之總平均排名依志 願序分發。

五、 實習學分按照本系科目學分表之規定實施。

六、 每年分發學生開始實習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

七、 實習學生請假,除按照各實習場所規定辦理外,並應依照本學系學生實習請假辦法辦 理。

八、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除應遵守本校有關規定外,並應遵守各實習單位之規定,如有 違反規定,依照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懲處。

九、 參加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若確實有更改實習單位之需求者(例如:家 庭重大變故、適應不良等),由學生提出申請,經本系實習委員會審核,決議辦理。

十、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校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須經系實習委員會及院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自公佈日起實施, 修正時亦同。

 

詳細臨床實習實施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考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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