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對象】
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高級職業學校以上之應屆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針對表現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進行選才:
1.可能無法透過現行招生管道入學,但具特殊成就及才能表現之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如: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學生、持境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 。
2.較不擅長透過現行招生入學管道,但其運動專長等特殊表現仍符合本學系選才需求之特殊才能學生。
【篩選條件】
考生須符合下列任一特殊才能條件(近三年):
1.有運動防護、運動指導或運動科學特殊專長或表現,具得獎證明或服務證明者。
2. 參加全國性運動賽事獲得獎牌,或可提出技術能力檢定證明或最佳成績證明者。
3. 非全國性運動賽事項目而有特殊運動專長表現者,具全國性比賽獎項證明,或可提出技術能力檢定證明或最佳成績證明者。
4. 其他與運動相關特殊成就或表現並持有證明者。
書面審查採計項目分別為:
1.自傳及申請動機
2.運動醫學相關能力表現或運動相關競賽成績、在校運動醫學相關領域學科表現
3.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書面審查需達75分以上,得進行面試審查。
面試日期為110年12月8日 (星期三)。
招收對運動防護或運動指導或運動科學有特殊專長或表現者;另外也可招收有特殊運動專長表現者。
1.書面審查:佔總成績比例40%,審查著重於自傳及申請動機20%、運動醫學相關能力表現或運動相關競賽成績、在校運動醫學相關領域學科表現50%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30%。
2.面試審查:佔總成績比例60%,項目包括儀容態度、問題解決能力、溝通表達能力、專業知能及語言能力。
1.本入學管道由「特殊選才招生委員會」於放榜前決定各招生學系之最低錄取標準,考生總成績達此錄取標準以上,並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生,其餘為備取生。成績未達最低錄取標準者,雖有名額亦不予錄取。
2.考生如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報到,「報到成功」或「放棄報到」後,將無法更動且影響後續各管道報考資格,請慎重考慮。
3.總成績同分參酌順序(1) 面試成績 (2)書面審查成績。
4.本系對於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將優先錄取一名。優先錄取指相關試務結束計算出總成績並訂定最低錄取標準後,若依總成績排序進入正取名單內無不同教育資歷學生時,則直接在備取生中就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依總成績順序選擇1名直接列為正取,使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正取人數不低於簡章上規定的優先錄取人數。放榜後若有錄取生放棄,依總成績順序遞補備取生,不再考慮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優先錄取機制。
聯絡人:陳宴芳小姐 電話:(07)3121101分機:2137轉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