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報名者須具備下列資格始得報考;
1.未具有雙重國籍或多重國籍且年齡在 65 歲以下(44 年 8 月 1 日以後出生者)之中華民國國籍(大陸地區人員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上)。
2.具有國內外大學或獨立校院以上學士學歷(含)以上畢業者。
3.持有教育部體育署(或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證照(資格證書)或物理治療師國家證照。
4.若在報名時(尚未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資格證書者)因疫情或其他原因遲延致無法取得體育署核發之運動防護員資格證書者,可先以運動防護員檢定考試成績單作為證明,待證核發後再行至本校體育組繳交證書。
二、曾有下列情事者,不得報考:
1.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2.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3.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及終身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之必要。
4.經學校性平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之必要,且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擔任教育從業人員,於該管制期間。
5.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二款之情事。
6.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符合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之情事,且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用或僱用期間。
1.提供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角力學生之運動防護與管理,包含運動傷害預防、傷害初步評估與急救處理、傷後復健等工作。
2.建置運動傷害防護室運作流程、進行運動防護與健康管理工作,並隨時更新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輔導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處理紀錄與工作報告。
3.規劃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有關運動安全與傷害預防衛教講座、運動傷害防護研習課程,並與區域輔導中心辦理基本防護教育工作與相關運動傷害座談會,並提升鄰近醫療院所共同照護體育班學生健康之合作意願,建構區域醫療服務資源網。
4.協助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角力學生健康評估與遭重大運動傷害之急救處理與轉診就醫流程;執行運動治療及復健處方,並進行後續諮商與教育。
5.提供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有關體重管理與安全減重之教育,預防熱傷害、體能調整不良所致疲勞與身體不適之傷害發生。
6.確認主聘學校及區域夥伴學校體育班學生運動傷害防護紀錄,擬定傷害預防及復健計畫,且指導大專院校運動傷害防護實習生執行相關運動傷害防護工作,掌握復健進度、檢視恢復成效。
7.其他臨時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