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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日期: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15日止(郵戳為憑)。

二、獎項:分贊助、推展及特別三類,各類別所含獎項及資格條件,悉如附件一。符合各獎項獎勵資格者,得由各單位於推薦截止日前,填妥附件二之表件,併同相關證明文件及資料送本署進行審查。

三、評審方式:由體育署依本要點第4點規定,聘請媒體、體育團體代表、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公正人士及本署人員組成審查會辦理。

四、表揚日期及獎勵方式:本年度表揚典禮預定111年11月份舉辦,並於會中對得獎者頒發表揚獎座。

五、本案另載於體育署資訊網站。

六、承辦單位:體育署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朱崙街20號;電話:(02)8771-1826;傳真:(02)2752-0200。

七、前開公告事項嗣後有所變更者,體育署得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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