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推薦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星期五)止。
二、獎勵項目:最佳男運動員獎、最佳女運動員獎、最佳教練獎、最佳運動團隊獎、最佳新秀運動員獎、最佳運動精神獎、特別獎及終身成就獎等8項。
三、符合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各該獎項獎勵資格者,得由下列單位推薦之:
(一)中央機關(構)。
(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
(三)全國性體育團體。
(四)直轄市、縣(市)體育(總)會。
(五)各級、各類學校。
(六)媒體機構。
四、評獎事蹟:體育運動精英獎各該獎項評選事蹟,除「終身成就獎」外,應以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9月30日止之優良表現認定。
五、推薦方式:各該單位推薦人選,應於推薦日期截止前填妥推薦表(格式如附件1、附件2),連同各相關證件資料影本於前開推薦期間送達體育署(以郵戳為憑),並請將推薦表件電子檔寄至承辦人電子信箱(k013@mail.sa.gov.tw)。
六、評審方式:依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勵辦法規定聘請媒體、體育運動相關領域專家學者及其他公正人士組成評審會評選產生。
七、獎勵方式:頒發入圍之個人或團隊傑出獎獎牌;頒發得獎之個人或團隊體育運動精英獎獎座及獎狀,並於體育運動精英獎頒獎典禮表揚(預定於111年12月份辦理)。
八、另載於體育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s://www.sa.gov.tw/)網頁。
九、承辦單位:體育署運動產業及企劃組(聯絡人:林雅惠,電話:02-87711940,傳真:02-27520200)。
十、前開各該公告事項嗣後有所變更者,體育署自得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