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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據「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第2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11條,分別略以「申請參加各級救護技術員(以下稱救護員)訓練,應具下列資格:
    一、初級救護員: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合先敘明。
  2. 鑑於「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係為提升到院前緊急救護品質與確保傷病患生命與健康而制定。
    而初級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雖然僅有學歷(力)之限制,然考慮其所學習該級別訓練之緊急救護知能、技能與使用儀器設備、表單都須具備相等的學識,方能確保緊急救護品質與傷病患生命及健康之立法宗旨。
  3. 爰此,申請參加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之資格,應以相當初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為限,尚不包含僅持修業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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