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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收件時間自即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二、表揚獎項及推薦條件如下:

( 一) 傑出運動選手獎 受推薦人自受理推薦之日起回溯起算,設籍於本市 1 年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 之一者:
1.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獲得前 8 名或亞洲運動會獲得前 3 名。
2.參加國際綜合賽會、國際各單項運動總會或亞洲各單項運動總會辦理之正式 競賽,獲得前 3 名。
3.其他傑出運動事蹟足供表揚。
( 二) 優秀運動教練獎 所培訓之選手符合前款規定之教練。
( 三) 績優體育團體及個人獎 本市體育性之社團法人及社會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長期培訓本市運動選手著有績效。
2.推展本市社區運動,著有績效。
3.推展本市體育事務成效卓著。
4.認養本市所屬各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 四) 運動推手奬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贊助本市運動推展年度經費達新臺幣 50 萬元以上或物資達新臺幣 100 萬元 以上。
2.經營本市各項運動場館成效卓著。
3.對本市運動推展具有特殊貢獻。
( 五) 推動運動性別平等獎 法人、非法人團體或個人長期推動本市運動之性別平等績效卓著。
( 六) 終身成就獎 長期對本市運動推展貢獻卓著且未曾獲本獎項者。

三、報名方式:
(一)推薦表請附2吋正面半身近照(團體請另附4*6格式,具代表性照片)。
(二)績優事蹟或經歷
1.個人請附獨照相片至少2張(畫面清晰,主題明確) 及相關證明。
2.團體請附推動本市運動相關活動照片至少2張(畫面清晰,主題明確)及相關證明。
(三)所有資料、證明、照片等請各附電子檔案1份(光碟片)。

四、詳細規定請參照「臺北市政府表揚運動有功團體及人員要點」(如附件),或至臺北市政府體育局網站。

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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